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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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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罚没物资处理办法 发 文 单 位 : 黑 龙 江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发 布 日 期 : 2004-12-15 执 行 日 期 : 2006-2-1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 加 强 罚 没 和 扣 押 财 物 管 理 , 维 护 公 民 、法人 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证财 政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防止国家财 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 民 共和 国行 政处罚 法》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结合本省 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 二条 本条例所称罚 没 财 物 , 是指行 政执 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 政机关依法委 托的具有行 政执 法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执 法机关), 依法收缴的罚 款、罚金, 没 收的财 物 和 违法所得。 本条例所称扣 押 财 物 , 是指执 法机关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扣 留的款项和 物 品以及决定取保候审、暂缓行 政拘留而收取的保证金。 第 三条 本省 行 政辖区内执 法机关对罚 没 和 扣 押 财 物 的管理 , 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 四条 省 财 政部门负责全省 罚 没 和 扣 押 财 物 的监督管 理 工作, 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财 政部门按照财 政、财 务 隶属关系, 负责管 辖范围内 罚 没 和 扣 押 财 物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省 农 垦 总 局 、省 森林工 业总 局 负责本系统罚 没 和 扣 押 财 物 的管 理 工 作 ,业务上接受省 财 政部门的 指导、管 理 和 监 督 。 第 五 条 财 政部门和 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 、及时处理 罚 没和 扣 押 财 物 。 执法机关应当实行罚 没 和 扣 押 财 物 收缴与保管 相分离,并加强对罚 没 和 扣 押 财 物 的 财 务核算,设立专门账册,建立验收、保管 、移交、上缴和 对账等管 理 制度。 第 六 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使(借)用、调换、私存、私分或者擅自处理 罚 没 和 扣 押 财 物 。 第 二 章 罚 没 财 物 管 理 第 七条 执法机关应当在国家和 省 财 政部门规定的 期限内 ,将罚 没 款以及罚 没 物 品的 变价款,按照预算级次分别上缴中央、省 、市(行署)、县(市、区)财 政。 第 八条 执法机关收缴罚 没 物 品应当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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