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检察制度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
在法律传统上,美国源自英国普通法系
在诉讼模式上,美国实行抗辩式诉讼模式
检察官在其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现代,检察官签发指控的权力被广泛地认为是“美国刑事法律中最广泛和最少受限制的权力”
较其他国家而言,美国的检察制度有着自身独到之处: 其一,检察机关存在联邦和州两套系统,检察制度具有“三级双轨、相互独立”的特点
美国的检察机关没有全国统一的、上下隶属的、独立的检察系统
虽然美国的联邦和各州都设有检察长一职,但是前者和后者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且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也都是相互独立的
具体来讲,美国的检察机构分设在联邦、州和市镇三级
美国司法部是美国的最高执法机关,司法部长同时担任总检察长,下设首席检察官一名和在总检察长要求下设副总检察长一名
根据法院的划分,9 4 个法区分别任命 9 4 位检察长
总检察长的任命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审议通过,其余 9 4 位检察长由参议院认可,总统任命
除了上述联邦层面上的机构外,美国的5 5 1 个州都分别有独立的议会和地方法律,各州任命各自的检察长,设立形态各异的检察署
除了每个州检察署以外还有各地区检察署或称市级检察署
这些市级检察署一般只是从理论上受州检察长的监督,在实践中,州检察署或州检察长并不直接插手案件的起诉或处理
其二,检察官与警察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极其微妙的且重要的互相依赖的关系
美国的检警关系以互相交换为特征:检察官依靠警察进行正当的逮捕和提供确切的证据,警察依靠检察官将他们的侦查转为有罪判决
虽然,检警关系在美国的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除某些微罪(如酗酒、流浪者、卖淫、违反交通规则等案件)和检察官自行侦察、处理的不履行抚养义务、企业欺诈等案件外,一般由警察履行侦查职能,检察官履行起诉职能
检察官依靠警察收集到的证据,判断控诉证据是否达到“可成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