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汽车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1.1 美国车辆法规体系 美国是世界上法律法规体系最完备的国家之一,政府从维护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发,将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纳入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中,对汽车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专门立法,授权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的主管部门制定汽车技术法规,并按照汽车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的管理制度,实现政府对汽车产品在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有效控制。美国联邦政府根据国会通过的有关法律,如《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机动运载车法》《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噪声控制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机动车辆防盗法实施令》等为依据,分别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和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制定并实施有关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汽车法规,以达到政府对汽车产品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这几方面有效的控制。 1.1.1 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 1 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 SS) 1966 年9 月,美国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对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车、挂车、大客车、学校客车、摩托车,以及这些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简称FMVSS)。任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与FMVSS不符合 ,不得 为销 售 的目 的而 生 产,不得 销 售 或引 入美国州 际 商 业 系统 ,不得 进 口 。根据目 前 《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最新 修 订 本的规定,对违 反 此 法要 求 的制造商 或个人 ,美国地 区 法院 (district court)最高 可 以处 以1500 万 美元 罚 款 的民 事 处 罚 ,对造成人 员 死 亡 或严 重 身 体伤 害 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 陷 隐 瞒不报,或制造虚 假 报告 的制造商 将追 究 刑 事 责 任,最高 刑 事 处 罚 为 15 年有期 徒 刑 。 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 ,由 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 交通安全管理局 具 体负 责 制定、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它 们 都 被 收 录 在"联邦法规集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简称CFR)第49 篇 第 571 部分。FMVSS 法规目 前 共 计58 项 (见 表 2-1),分为 5 大类 : FMVSS100 系列 ----避 免 车辆交通事 故 ,即 汽车主动安全,目 前 共 计26 项 ; FMVSS200 系列 ----发生 事 故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