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老挝国矿产法(2 0 0 8 年颁布实施) 2011-04-15 00:14:19| 分类: 法规与标准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矿产法 2008 年12 月08 日国会第224 号决议通过 2008 年12 月18 日国家主席令第242 号颁布实施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目的 《矿产法》明确规范了矿产资源的管理、使用、保护的原则、制度及措施,检查矿产行业经营活动,与矿产普查、勘探、开采及加工和保护环境相结合,按国家经济建设规划执行,为发展经济建设创造有利条件,逐步转向工业化和先进化迈进,以可持续开发矿区,改善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
第二条:矿产 矿产是以固体、液体和气体等物理和化学形态自然生成而无生命的矿物质,是不可再生资源
如:金、银、铜、铁、锡、宝石及含有矿物的岩石、煤、石油、天然气、矿石化液、温泉、地热及其他
第三条:名词定义 本法的所有名词含义如下: 1
矿产资源:是指以储量和品位证明自然生成矿产的地点
矿区:是指开采区域、加工厂区、矿物运输或矿物存放仓库、污水池、搬迁路、居住区、工作区、修理点、用于开采生产的化学用品及炸药仓库
矿山:是指勘探工作完成后已确认的有矿区域如:金矿石、银矿石、铜矿石、锡矿石和煤矿石
矿产是指已经切碎、清洗、筛选等工作工序的矿产,其包括已加工的矿产
矿石是指中含有的任一矿物质的岩石
尾矿是指损失的部分矿物,是与其他杂质混合为一体的,其在开采、筛选、清洗及生产过程中它不能完全被回收
砂矿是指被自然界风化矿物体态而冲积同一地点的矿物
矿区可持续发展是指在片区全面发展或采矿石后与相关部门相协调,以确保当地片区的各民族人民就业及逐步改造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矿产项目是指关于矿产普查、勘探、开采和矿产加工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