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小节 外粘或外包型钢工程【1】一般规定1、本章主要适用于混凝土结构、构件外粘型钢(旧称湿式外包钢)加固工程的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检验;同时也适用于混凝土结构、构件无粘结外包型钢(以下简称干式外包钢)加固工程的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验收。2、混凝土结构、构件外粘或外包型钢加固工程的施工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1)清理、修整原结构、构件并划线定位;(2)制作型钢骨架;(3)界面处理;(4)型钢骨架安装及焊接;(5)注胶施工(包括注胶前准备工作);(6)养护;(7)施工质量检验;(8)防护面层施工。注:对干式外包钢,注胶工序应改为填塞胶泥或灌注水泥基注浆料的注浆工序。3、外粘型钢工程的施工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1)现场的温湿度应符合灌注型结构胶粘剂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若未作规定,应按不低于 15℃进行控制。(2)操作场地应无粉尘,且不受日晒、雨淋和化学介质污染。4、干式外包钢工程施工场地的气温不得低于 10℃,且严禁在雨雪、大风天气条件下进行露天施工。5、外粘型钢或干式外包钢的钢构件施工过程所需搭设的支撑和工作平台,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2】型钢骨架制作1、钢骨架及钢套箍的部件,宜在现场按被加固构件的修整后外围尺寸进行制作。当在钢部件上进行切口或预钻孔洞时,其位置、尺寸和数量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量测。2、钢部件的加工、制作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的规定。加工、制作质量的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也应按该规范的规定执行。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和损伤,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设计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可后,予以实施。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3、钢部件及其连接件的制作和试安装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其检查数量、检验方法和合格评定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的规定执行。对已出现的过大尺寸偏差的部位,应按设计提出的技术处理方案,由施工单位实施后,重新检查验收。4、钢部件加工制作外观质量应检查的一般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的规定,且不宜有一般缺陷。对已出现的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实施,并重新检查验收。【3】界面处理1、外粘型钢的构件,其原混凝土界面(粘合面)应打毛;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凿成沟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