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境外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投资方”)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的各种经济实体的行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境外机构指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的企业、办事处和各种形式分支机构,包括各类独资、合资、合作形式的贸易公司和各种经济实体
第三条 集团公司对境外机构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是集团公司境外机构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
第四条 设立境外机构的立项 1、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在每年的 9 月底以前提交本企业第二年设立境外机构的计划和建议(包括对现有境外机构提出关、停、并、转的建议),报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在每年的10 月底前提出集团公司第二年境外机构设立统筹规划和建议报集团公司投资发展总监审阅后交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讨论
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只有设立境外机构的建议权,由集团公司按照整体发展规划统一决策
2、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提议设立的境外机构由投资发展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与子公司准备项目建议书,然后将建议书报集团公司投资发展总监审阅后交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讨论
经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3、由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公司提出设立的境外机构,子公司需填报《境外机构设立申报审批表》(见附件一)上 报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与资产 管理部会签 后,报分管副 总经理(总2 监)预审核,然后交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将项目建议书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4、项目建议书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该境外机构设立项目方正式立项
如该项目需要向集团公司上级主管单位报批或备案的,在董事会批准立项后5 个工作日内,由投资发展部负责组织相关材料向上级报批
第五条 设立境外机构 1、由投资发展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