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云南省超限运输检测、卸载站(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检测工作,遏制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违法行为对我省公路、桥梁造成的损害,规范超限运输检测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
第三条 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应严格执行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坚决杜绝乱设卡、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
第四条 超限运输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超限运输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委托省公路局及其所属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对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应加强对承运人的宣传教育,有效预防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每年的一月为超限运输管理宣传月
第二章 站(点)建设 第八条 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省管公路路段上,省厅委托省公路局按规定要求统一设置
第九条 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位置设置
充分利用统一配备的专用检测车辆实施检测,以减少投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建设所需资金,在省财政厅返还的赔(补)偿费中一次性解决
第十条 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统一使用由省交通厅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