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职责和资源 1
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不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注解A:此条关键点有: 1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可以质量手册或者程序文件《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控制程序》中规定; 2
必须任命一名质量负责人,并规定其abcd四条职责,要赋予其一定的权力,以及本身的能力能够满足其职责的要求,质量负责人负责建立并保持体系运行,应该熟悉全部的要求
建立程序化的文件《认证标志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 4
应有“标志购买发放使用管理台帐或使用记录” ◆注解B: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工厂还应该任命一名技术负责人,其职责有三: 1
负责认证产品中使用的关键无器件和材料(以下简称关键件)变更的检查、认定、以及除变更时需认证机构批准以外的其它关键器件和材料的变更批准; 2
按认证实施规则要求,认真履行认证产品中关键元器件变更的检查、批准、上报工作,并对认证工厂及获证产品的一致性负责; 3
认真做好并保存变更记录,供工厂检查时审核 1
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