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普通木结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普通木结构指承重构件采用方木或原木制作的单层或多层木结构。为了保证木结构的正常工作和延长结构的使用年限,并收到良好的技术经济效果,普通木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材宜用于结构的受压或受弯构件,对于在干燥过程中容易翘裂的树种木材(如落叶松、云南松等),当用作桁架时,宜采用钢下弦;若采用木下弦,对于原木,其跨度不宜大于 15m ,对于方木不应大于 12m ,且应采取有效防止裂缝危害的措施。 2、木屋盖宜采用外排水,若必须采用内排水时,不应采用木制天沟。 3、必须采取通风和防潮措施,以防木材腐朽和虫蛀。 4、合理地减少构件截面的规格,以符合工业化生产的要求。 5、应保证木结构特别是钢木桁架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必要时在应在施工图中提出注意事 项 。 6、地震 区 设计木结构,在构造 上 应加 强构件之 间 、结构与 支 承物 之 间 的连 接 ,特别是刚度差 别较 大的两 部 分 或两 个 构件(如桁架与 柱 、檩 条 与 桁架、木柱 与 基 础 等)之 间 的连 接 必须安全 可 靠 。 7、在可 能 造 成 风灾 的台 风地区 和山 区 风口 地段 ,木结构的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以加 强建 筑 物 的抗 风能 力 。尽 量 减小 天窗 的高 度和跨度;采用短 出檐 或封 闭 出檐 ;瓦 面(特别在檐 口 处 )宜加 压砖 或座 灰 ;山 墙 采用硬 山 ;檩 条 与 桁架(或山 墙 )、桁架与 墙 (或柱 )、门 窗 框 与 墙 体 等的连 接 均 应采取可 靠 锚 固 措施。 8、抗 震 设防烈 度为8 度和9 度地区 设计木结构建 筑 ,根 据 需 要,可 采用隔 震 、消 能设计。 9、在结构的同 一节点 或接 头 中有两 种或多种不同 的连 接 方式 时,计算 时应只 考 虑 一种连 接 传 递 内力 ,不得 考 虑 几 种连 接 的共 同 工作。 10、杆 系 结构中的木构件,当有对称 削 弱 时,其净 截面面积 不应小 于构件毛 截面面积的50% ;当有不对称 削 弱 时,其净 截面面积 不应小 于构件毛 截面面积 的60% 。 在受弯构件的受拉 边 ,不得 打 孔 或开 设缺 口 。 11、圆 钢拉 杆 和拉 力 螺 栓 的直 径 ,应按 计算 确 定,但 不宜小 于 12m m 。 圆 钢拉 杆 和拉 力 螺 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