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 自动柜员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动柜员机管理,保证自动柜员机正常运行,实现自动柜员机“管理规范化、操作标准化”目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动柜员机是为客户提供自助服务的电子设备,根据提供服务类型分为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 第三条 持卡人可凭密码,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存取款、转账、查询、修改密码等多种银行业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自动柜员机应用模式分为在行式和离行式。 (一)在行式是指自动柜员机在营业网点内运行的应用模式,包括单台布放的在行式自动柜员机和多台集中布放在2 营业网点自助服务区的在行式自动柜员机。 (二)离行式是指自动柜员机在网点外运行的应用模式,包括单台布放的离行式自动柜员机、自助银行和具有独立营业场所、多台集中布放在离行自助服务区的自动柜员机。 第五条 各县级联社在银行卡部应设立自动柜员机业务管理岗,负责辖内自动柜员机业务管理、渠道推广、市场营销、考核培训等工作。各营业网点应设立自动柜员机运行管理岗,负责管辖自动柜员机日常运行、账务核算、现金运营和客户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自动柜员机的选型购臵由省联社按照有关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自动柜员机服务时间应按照“安全、方便”的原则、由自动柜员机所在场所营业时间决定。自动柜员机服务时间应对外公布。 第八条 自动柜员机应保证服务界面、交易流程、外观形象、操作提示、受理标识和服务环境的标准化,符合省联社企业形象管理和营业网点视觉形象规范等规定。 第三章 部门和机构职责 第九条 银行卡部负责自动柜员机制度建设、规划布局、提交需求、市场营销、业务推广、统计分析、考核评价等工3 作。 (一)负责管理自动柜员机业务,了解和掌握管辖自动柜员机运行状况,制定和修改自动柜员机业务考核指标,分析评价自动柜员机业务发展状况,协调有关部门确保自动柜员机正常运行; (二)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自动柜员机业务管理办法; (三)负责自动柜员机差错业务的处理; (四)负责制订辖内自动柜员机年度需求计划,提交可行性立项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自动柜员机、配套运行监控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工作; (五)负责自动柜员机的选址、分配及布局调整等工作; (六)负责审批自动柜员机新业务、新功能,制定自动柜员机自助服务营销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