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勘土地测绘工程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皖 国 土 资 [2006]1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 客 观 、公正、科学地评价地勘、土 地和测绘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我省地勘、土 地和测绘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 步调动广大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培养造就一 支高技术人才队伍,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环境,根据国 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地勘、土 地和测绘工程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 件。 第 二条 地勘、土 地和测绘工程专业技术资 格名称为 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 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 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 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 四条 对在地勘、土 地和测绘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 历、职称、身份等条 件的限制,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 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 五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全 省 从 事 地 质 调 查 与 矿 产 勘 查 、水文地 质 、工程地 质 与 环境地 质 、遥感地 质 、地 球物理勘 查 、地 球化学勘 查 、岩矿 鉴定 及岩矿 分析、采矿 及选冶加工试验、探矿 工程、测绘、土地 调 查 、土地 勘 测规 划等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 用 人单位签订聘用 合同或劳动合同仍从 事 上述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 1 年以上的省 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 六条 已取得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 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 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第 八条 爱岗敬业,勇于 创新,努力进取,有钻研和创新精神,为本 单位、本 系统的发展做出一定 的成绩;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 九条 学历和资历条 件 (一)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 1、 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年。 2、 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5年。 3、 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0年,取得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