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目录主页货车车轴轴承承载鞍规范 M-924-881965年采用,1981、1983年修订,1988年取代 1984年修订版最新版本生效日期:1989年 3月 1日1
0 范围 本规范规定对车轴滚子轴承配用的承载鞍的要求
1 试验和批准1
1车轴滚子轴承承载鞍制造厂商欲将其承载鞍提供联运货车使用时,必须将此意图通知机务部秘书(以下简称“秘书”)
2 秘书在收到通知时将通知 AAR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由中心安排 5 21 ×10英寸、6 ×11英寸和 621 ×12英寸规格的承载鞍的试验
承载鞍制造厂商为联运货车制造的承载鞍,每种规格必须提交 3个作试验用
承载鞍试验的内容包括确定本规范规定的承载鞍的机械性能和尺寸
3 在取得“条件批准”之后,未经有关允许,不得对该承载鞍的设计、材料、制造工艺、制造地点、制造厂或装置型式进行更改
当主办人想要进行以上所述的任何更改时,应须通知秘书,提出这种更改的方案,提供材料和尺寸及其他更改的完整资料,供委员会考查之用
经研究后,由秘书通知主办人其申请的更改是否被批准,以及是否需要参照第 7节的要求更改识别号和标记
4中心将向秘书通知对承载鞍所做的所有试验的结果,这一资料将送交轮轴、轴承及润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成员审议处理
5每一合格的承载鞍制造厂商要有足够数量的承载鞍在 AAR联运货车上应用,以便获得有意义的性能资料,这被认为是必需的
因此,要求每一承载鞍制造厂商在任何连续的 5年内至少交付 20,000个承载鞍供 AAR联运车辆应用
如交付数量的证明资料未提供给 AAR,制造厂商将被要求提供这一资料,用表格列出户要求的交付数量
如制造厂商未能满足这一交付要求,则该制造厂商需要重新鉴定合格,在重新鉴定时,要求按 1
2项试验,并由委员会审议批准
6 为了确定未做如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