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协议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 2019 年 3 月日于中国北京市订立: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鉴于:1
甲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甲方拟收购中国境内上市公司的股份,并对其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从而实现借壳上市(以下简称“本次收购”)
乙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成立的综合类券商暨保荐机构, 为从事财务顾问、证券发行、承销及代理证券交易的专业机构;乙方长期从事中国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财务顾问及证券承销(保荐)业务, 具备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为确保甲方本次收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甲方决定聘请乙方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 —第一条释义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
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3目标公司:指甲方拟收购股份的上市公司
4项目人员:指乙方为甲方本次收购现场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财务顾问工作内容2
1乙方作为甲方本次收购财务顾问的工作内容为:(1) 协助甲方进行尽职调查;(2) 协助甲方寻找本次收购的目标公司;(3) 协助甲方以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估师事务所草拟本次收购的整体方案并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并出具研究报告;(4) 编制甲方本次收购的工作时间表;(5) 组织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本次收购的相关工作; (6) 协助甲方制作有关本次收购的相关文件;(7) 协助甲方与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协调,确保本次收购的顺利进行;(8) 协助甲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