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江洲 /导读:案例解析建筑业营业收入的财税处理案例:案例 1:建筑企业 8 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 1 亿,施工期间预计为 2016 年 9 月至 2017 年 7 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 月底形象收入为 4000 万元。案例 2:建筑企业 8 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 1 亿,施工期间预计为 2016 年 9 月至 2017 年 7 月,付款约定:待建筑物结构封顶后支付总造价的 80%款项,12 月底形象收入为 4000 万元,结构封顶预计在 2017 年 4 月。案例 3:建筑企业 8 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 1 亿,施工期间预计为 2016 年 9 月至 2017 年 7 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 月底由于建议方原因未实际施工,但施工方临建设施已部分搭建、人员已部分进场。经双方协定支付预付款 1000 万元。案例 4:建筑企业 8 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 1 亿,施工期间预计为 2016 年 9 月至 2017 年 7 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 月底形象收入为 4000 万元,但由于建设方企业的原因,预计不能收回成本。案例 5:建筑企业 8 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 1 亿,施工期间预计为 2016 年 9 月至 2017 年 7 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 月底形象收入为 4000 万元,但对方要求开票金额为 6000 万。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收入。以上在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上如何处理,在账面上又如何反映?如何处理:一、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有关规定:1、营改增 36 号文件中在关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个人认为,其实以上并不是 36 号文件新产生的增值税销售收入确认条件,而是在未实施营改增之前,针对大型设备和应税服务增值税确认条件“转化”或是“平移”。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