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DBJ14-015-2002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使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简称提升机)的设计、制作符合安全要求和在施工中得到正确使用,保证施工及人身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整修、拆除等工程施工中,额定起重量在2000kg 以下,以地面卷扬机为动力、沿导轨做垂直运行的高、低架物料提升机
注:提升高度 30m 以下(含 30m)为低架;提升高度 31~150mm 为高架
第 1.0.3 条 提升机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 2.0.1 条 制造提升机应先提出设计方案,并有图纸、计算书和质量保证措施
第 2.0.2 条 提升机应有产品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最大架设高度、制造单位、产品编号及出厂日期
第 2.0.3 条 提升机吊篮与架体的涂色应有明显区别
第 2.0.4 条 提升机出厂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并附产品合格证
第 2.0.5 条 安装提升机架体的人员,应按高处作业人员要求,经过培训持证
第三章 结构设计与制造
第一节 结构设计第 3.1.1 条 提升机钢结构(以下简称结构)的设计,应满足制造、运输、安装、使用等各种条件下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其结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 3.1.2 条 结构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使用地区的计算温度高于-20℃时,承重结构的钢材宜采用 3 号钢;等于或低于-20℃时,应采取 3 号镇静钢或 16 锰、16 锰桥钢
注:计算温度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关于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确定
第 3.1.3 条 主要承重构件除应满足强度要求(计算方法可参照本规范附录二)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一、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