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刑法基础论第一章 刑法概说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 语义的距离成反比
”(前田雅英)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 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 性限缩
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 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 释
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 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是不是人
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
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定
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意志的体现,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民意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1第二章 刑罚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 1215 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 39 条的规定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 1789 年的《人权宣言》、1791 年的法国宪法与 1810 年的法国刑法典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