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人会议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相关产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持有人会议,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北金所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等产品持有人会议,北金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持有人会议由同期全体持有人组成,依据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对本规程规定权限范围内与本息偿付相关的重大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条持有人会议以维护持有人的共同利益,表达持有人的集体意志为目的。第五条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程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同期全体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第二章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条件第六条融资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持有人会议2的召集人。第七条在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当自知悉该情形之日起按勤勉尽责的要求召集持有人会议,并拟定会议议案。(一)融资人未能按期足额兑付本金或利息;(二)融资人转移全部或部分清偿义务;(三)融资人变更信用增进安排或信用增进机构,对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四)融资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被接管;(五)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同期余额的持有人提议召开;(六)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情形;(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时,融资人应当及时告知召集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不以融资人履行告知义务为前提。第八条在存续期间,融资人或信用增进机构出现募3集说明书中明确的重大事项情形之一的,持有人、融资人和信用增进机构可以向召集人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职责的,提议人有权自行召集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议事规则、表决决议机制可以参照本规程的相关规定。第三章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第九条召集人应当至少于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两个工作日在北金所指定服务系统发布召开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第十条召开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会议召集人、会务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二)会议时间和地点;(三)会议召开形式:持有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非现场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四)会议拟审议议题:议题属于持有人会议权限4范围、有明确的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相关规定;(五)会议议事程序:包括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方式、表决方式、表决时间和其他相关事宜;(六)产品信息记载日:应为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