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制度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依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第三条根据省政府核定的后期扶持移民人数和国家规定的扶持标准,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移民办核定各省辖市(有关县市)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额度
第四条分配给各省辖市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
能够将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或采取发给个人与实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直接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活补助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各省辖市移民主管机构,于每年12月1日前将审核的下年度移民人数,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至省政府移民办
省政府移民办审定后,于12月20日前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根据审定的移民人数于12月31日前下达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计划,并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情况分批拨付资金
直接发放给个人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按照县级移民机构提供的移民名册、补助标准和备案的移民个人账户,实行由财政直接支付到银行,再由银行直接划拨到移民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