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附 件 : 湖 北 省 实 施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 健 全 我 省 教 师 管 理 机 制 ,进 一 步 规 范 全 省 中 小 学 教师 职 业 行 为 , 建 设 高 素 质 专 业 化 教 师 队 伍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教 师 法 》《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例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 事 业 单 位 工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 中 小 学 教 师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细 则 。 第 二条 违 反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行 为 的 处 理 , 应 当 坚 持 公正 、公 平的 原则 和 教 育与惩处 相结 合 的 原则 , 应 当 事 实 清楚, 证据 确凿, 定 性准确, 处 理 恰当 , 程序合 法 , 手续完备。 第 三条 中 小 学 教 师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涉嫌违 法 犯罪的 , 应 当 移送司法 机 关依法 追究法 律 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 四条 本 细 则 所称处 分 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 等 级、撤销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或 行 政 职 务 、开 除 或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 第 五条 受 处 分 的 期 间 为 : 警告, 6 个 月 ; 记过, 12 个 月 ;降低岗位 等 级、撤销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或 行 政 职 务 , 24 个 月 。 第 六条 受 到 警告处 分 的 , 在 受 处 分 期 间 , 不 得 聘 用 到 高 于现 聘 岗位 等 级的 岗位 ; 在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的 当 年 , 年 度 考 核 不 能 确定 为 优 秀 等 次 。 — 2 — 受 到 记 过 处 分 的 , 在 受 处 分 期 间 , 不 得 聘 用 到 高 于 现 聘 岗 位等 级 的 岗 位 , 年 度 考 核 不 得 确 定 为 合 格 及 以 上 等 次 。 受 到 降 低 岗 位 等 级 、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 分 的 , 自处 分 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 收入分 配有关规定 确 定 其工资待遇;在受 处 分 期 间 , 不 得 聘 用 到 高 于 受 处 分 后所聘 岗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