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 号)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省政府令第339 号) ,对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监管,督促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巩固成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分级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分级,分为A、 B、 C、 D 四个级别: A 级企业:指企业完全具备隐患排查和治理能力,隐患排查工作常态化,能自下而上的开展隐患排查,能及时将各类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B 级企业:指企业具有较强的隐患排查和治理能力,隐患排查工作经常化,对排查出的隐患能及时组织整改。 C 级企业:指企业隐患排查和治理能力较弱,部分隐患需要通过外部督促检查才能发现。 D 级企业(危险级):指企业未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以上水平或虽达到标准化企业水平,但未按标准化要求运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流于形式。 第四条 国家已经制定标准,经考评为一级的,直接作为A级企业监管;经考评为二级的,直接作为B 级企业监管;经考评为三级的,直接作为C 级企业监管。国家没有制定标准的,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考评机构按《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细则(简称考评细则)》组织考评,标准分为1000 分,得分在 950 分以上的,评定为A 级企业;得分在850 分以上950 分以下的,评定为B 级企业;得分在650 分以上850 分以下的,评定定为C 级企业;得分在650 分以下的,评定为D 级企业。 第五条 企业按《考评细则》考评,达到相应级别后,在考评周期内,国家又出台标准的,不再重复组织考评。在下一轮考评时,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六条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全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工作以及A 级企业的认定、公告以及证书、匾牌的颁发工作。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工作,以及B 级企业的认定、公告以及证书、匾牌的颁发工作。 第七条 市以上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按考评权限,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的申报受理、考评等工作。 第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分为企业自评、委托评估、复核评估。 (一)企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