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培训讲义 (郭抚勤2 0 0 9 年5 月2 1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 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1. 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规定; 2. 增加特种设备事故分级和调查的相关制度; 3. 强化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后监管,增加了撤销其相应许可的行政处罚; 4. 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安全监察明确纳入条例调整范围。 5. 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 6.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擅自动用、调换、转换、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行政处罚;增加了对生产或使用土锅炉的罚没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使用和罚则 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指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 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 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复审作业项目的需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有无违规、违法等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近期彩色1寸照片2张。 3.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 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形: (1) 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2) 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3) 持证作业人员的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4) 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5) 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违反前款第(1)、(2)、(3)、(4)、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违反前款第(2)、(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