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苏州市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产测绘工作,统一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标准,正确计算房屋权属登记面积,维护房屋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
1—2000)、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房屋权属登记测绘业务中的房屋面积计算
第三条 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实施的房屋面积计算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房屋面积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计算与分摊,产权面积核定等
第二章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第一节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辅助设施的面积,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
20 米(含2
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第六条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第七条 房屋的产权面积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第八条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各产权主共同占 有或 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第九 条 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 内全部可 供 使用空 间 的面积,按 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 和 保 温 层的面积
2 第十条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按规划确定的室内地坪±0 以上或规划设定的层次计算自然层, 第十一条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次
第十二条 房屋总层数是指室内地坪±0 以上层数与室内地坪±0 以下层数之和
第十三条 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室内地坪±0 以下层次以负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