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条引发的疑惑 邹海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受害人的损害应当如何在加害人或保险公司之间分担,只能依照法定的归责原则和责任保险制度予以处理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1]发生交通事故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受害人的救济问题;对受害人的救济,不仅要考虑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而且还要考虑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措施的应用
原则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机动车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当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应当属于我国《民法通则》第 123条规定的内容
《民法通则》第 123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第三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得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转嫁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我国目前普遍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故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也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的机动车若已经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则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险金额为限向交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