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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卫办医政发〔200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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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症 医 学 科 建 设 与 管 理 指 南 ( 试 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加 强 对 医 疗 机 构 重 症 医 学 科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 保 证 医 疗服 务 质 量 , 提 高 医 疗 技 术 水 平 , 合 理 使 用 医 疗 资 源 , 根 据 《 执 业 医 师法 》、《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例》 和 《 护士条例》 等有关法 律法 规, 制定本指 南 。 第二条 医 院的 重 症 医 学 科 参照本指 南 建 设 和 管 理 。 第三条 重 症 医 学 科 负责对 危重 患者及时提 供全面、系统、持续、严密的 监护和 救治。 第四条 重 症 医 学 科 以综合 性重 症 患者救治为 重 点, 独立设 置,床位向全院开放。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 政部门应加 强 对 医 院重 症 医 学 科 的 指 导和检查;医 院应加 强 对 重 症 医 学 科 的 规范化建 设 和 管 理 , 落实其功能任务 ,保 持患者转入转出重 症 医 学 科 的 通道畅通,保 证 医 疗 质 量 和 安全,维护医 患双方 合 法 权 益 。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重 症 医 学 科 应具 备 与 其功能和 任务 相 适 应的 场 所 、设 备 、设 施 和 人 员 条件 。 第七条 重 症 医 学 科 必 须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受 过 专 门训 练 、掌 握 重症 医 学 的 基 本理 念 、基 础 知 识 和 基 本操 作 技 术 , 具 备 独立工 作 能力 的医 护人 员 。其中 医 师 人 数 与 床位数 之 比 应为 0.8:1 以上 , 护士人 数 与床位数 之 比 应为 3:1 以上 ;可 以根 据 需 要 配 备 适 当 数 量 的 医 疗 辅 助 人员 , 有条件 的 医 院还 可 配 备 相 关的 设 备 技 术 与 维修 人 员 。 第八条 重 症 医 学 科 至 少 应 配 备 一 名 具 有 副 高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务 任 职 资 格 的 医 师 担 任 主 任 , 全 面 负 责 医 疗 护 理 工 作 和 质 量 建 设 。 重 症 医 学 科 的 护 士 长 应 当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在 重 症 监 护 领 域 工 作 3 年 以 上 , 具 备 一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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