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国内某企业(买方)同匈牙利某企业(卖方)于 2009年 10月 9日签订了 1500吨匈牙利葵花籽售货确认书,其中规定:(1)交易条件:fob 多瑙河港口;(2)支付条件:98%金额凭单付款,其余 2%待货到检验合格后付清;(3)交货期:2009年 11月;(4)仲裁:凡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 x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在申请仲裁之日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实施仲裁;(5)售货确认书未尽事宜,以 fosfa 4a标准合同(欧洲散装油籽 fobst合同)为准
卖方发货后,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单据,但买方一直拖延付款
无奈之下,卖方于2010年 6月 4日通知买方:(1)买方还有 37166
93美元的货款尚未付清;(2)卖方已决定将此一争议提请仲裁
2010年 6月 5日,买方复电称:(1)确认应付卖方货款余额 37166
93美元;(2)因卖方装船延误,产生滞期费15550
装船完毕后,为等待空白提单,货轮额外滞港 1
9天,产生船期损失费2954
买方作为租船人已向船东付清了这两笔费用,要求卖方返还;(3)买方应付货款与卖方应付的滞期费、船期损失费相互抵消后,余额为 18662
43美元,买方将于近期支付
针对买方复电提出的上述意见,卖方回电拒绝,并于 2010年 6月 7日向合同规定的 x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该机构受理了这一案件
(一)卖方陈述 在庭审过程中,卖方陈述了以下事实和意见: 1
买方未在合同规定的装期内派船
合同原定于 2009年 11月交货,但买方未及时派船前往装港
2009年 11月 1日,买方致电卖方称:“因近日多瑙河水位低于警戒线,导致租用的货轮无法前往装港,这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请卖方同意展延装期”
对此,卖方表示拒绝,因为官方尚未发布停航通告
同时,卖方已将1500吨葵花籽集港,如不及时出运,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