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通关重点 第一章 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1.国家、行业级、地方级和企业级劳动标准之间的效力关系: 1)企业级劳动标准的制定必须以遵守国家、行业、地方劳动标准为前提; 2)国家劳动标准效力最高; 3)行业、地方级劳动标准可将国家级劳动标准具体化; 4)有些地方标准(地方性法规)与行业标准不统一时,国务院确定地方标准,人民代表大会确定行业标准; 5)行业与行业之间、行业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统一时,由国务院裁决。 2.收集劳动标准的途径有 6种: 1)法律法规汇编; 2)劳动标准汇编; 3)劳动法配套规定汇编; 4)法律法规单行本; 5)报纸、杂志和政府公告; 6)网络。 3.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考虑的 6点因素: 1)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3)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4)职工平均工资; 5)经济发展水平; 6)就业状况。 4.伤亡事故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或重伤≥100人或损失≥1亿元;逐级上报到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重大事故:10人≤死亡<30人或50人≤重伤<100人或5000千万≤损失<1亿; 3)较大事故:3人≤死亡<10人或10人≤重伤<50人或1000千万≤损失<5000千万;逐级上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一般事故:死亡<3人或重伤<10人或损失<1000千万. 上报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5.社会保险的特点: 1)保障性;2)法定性;3)互济性;4)福利性;5)普遍性。 6.社保的原则: 1)社保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2)社保立法一体化原则;(社保基金社会统筹;涵盖所有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主体) 3)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保制度原则;(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补充保险;个人储蓄性保险。) 7.认定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东南亚国家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