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八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11.11.4 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亿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 )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提示合同的生效条件、履行期限、重大不确定性等; (二 )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基本情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分析等; (三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结算方式、签订时间、生效条件及时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四 )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当前会计年度及以后会计年度的影响、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等; (五 )合同的审议程序(如有); (六 )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