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案例研习(35):所得税核定征收解决之道 重要提示】 ★ 国家规定对某些企业实施核定征收的税收征管措施本来是一种惩罚手段,想不到在实践中却往往成为企业不思进取甚至偷逃税款的途径。 ★ 实施核定征收的企业不仅不需要纳税审计报告甚至账簿设置都粗糙至极,从而企业也就没有了规范的动力;另外,本来企业盈利能力已经颇具规模,却会要求税务机关以极低税额征税,从而抽逃税款。 ★ 如果企业要在境内首发上市,核定征收肯定是不允许的,并且建议及时规范按照查账征收且核定征收的不规范事项留在报告期外,至少应该在报告期初期。 【案例情况】 一、振东制药:按率核定征收之后补缴税款 (一)所得税征税方式变化 2007 年公司采用按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根据国税发(2008)30 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公司在此期间已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法定条件;当地政府为了促进本地产业结构转型,提升本地产业的科技含量,同意公司延续原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质上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水平,2010 年6 月8 日振东制药向管辖税务机关申请2007 年度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已按照查账征收 33%所得税税率与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差额,补缴了 2007 年度的所得税款 8,565,270.25 元。 2009 年7 月22 日,山西省长治县地方税务局出具《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司公司企业所得税按率核定征收方式的确认函》,内容如下:“为促进本地产业结构转型,提升本地企业的科技含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细则》征收方式之规定,对我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2007 年企业所得税实行过核定征收方式,现就此事项予以确认。” 2010 年6 月8 日,管辖税务机关出具《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认文件》对该事项再次确认。全文具体内容如下:我辖区内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制药”)的前身山西金晶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晶药业”)于1995年成立,由于当时经营规模较小,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山西振东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山西振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1 年收购重组振东制药前身金晶药业,振东制药2003 年初完成 GMP 认证,2005 年后随着振东制药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按相关规定应改为查账征收方式;鉴于振东制药2005 年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