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9 3 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 1 页 共 3 5 页 总说明 一、《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一九九三)》(以下简称本定额)系在《上海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三)》(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基础上,在合理确定定额水平的前提下,适当综合扩大,代替预算定额作为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拨款和办理工程结算以及编制概算定额和指标的基础,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依据。 本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工程,不适用于拆除、修缮、改建、临时工程以及国防科研的特殊工程。本定额中未包括的项目,一次性的可根据本定额的编制原则、方法,自行综合补充,并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备案;不需综合者,可直接按预算定额的项目计算。预算定额中沉井、沉箱、筑岛、连续墙、顶埋管及水工、凿井等分部未综合编列,仍沿用预算定额相应分部分项计算。 二、本定额所综合的内容和含量,系经过测算比较分析后取定,不得因具 体 工程的内容和含量不同 而 修改定额。除定额中说明允 许 调 整 外 ,一般不予 调 整 。 三、本定额所列的人 工工日 数 和工资 标准 、材 料 及制品 的消 耗 量、机 械 台 班 使 用量等,系根据预算定额规定计算,除本定额中说明允 许 换 算者外 ,均 不调 整 。 四 、本定额中的材 料 、成 品 、半 成 品 均 已 包括从 工地 仓 库 、现 场 堆 放 点 或 集 中加 工点 至 操 作点 的水平和垂 直运 输 所需的人 工和机 械 。周 转 性的模 板 、脚 手 料 等均 已 包括场 内的运 输 费 用。 五 、本定额的垂 直运 输 ,多 层 建筑和单 层 建筑(不包括构 筑物 )均 按二十 米 以内(高 度 系指设计室 内地 坪 面 至 檐 口 层 面 板 面 )计算。如 超 过上述 规定时,应另 按超 高 费 用规定计算。 装 配 式 结构 吊 装 机 械 编有 一类 机 械 和二类 机 械 ,凡 符 合以下规定条 件 者,本跨 内安 装 的全 部构 件 按二类 机 械 定额价 格 计算,其 余 则按一类 机 械 定额价 格 计算。 1. 柱 : 单 重 在 20 吨 以上或 柱 顶标高 超 过13.5 米 。 2. 柱 接柱 : 单 重 在 8 吨 以上或 柱 顶标高 超 过16.5 米 。 3. 吊 车 梁 、托 架 梁 : 单 重 在 8 吨 以上或 梁 面 标高 超 过20 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