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耕地合同一甲方:(出租人)乙方:(承租人)为振兴马厂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甲乙双方就土地租赁问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土地面积 2
2 亩,租赁费用每亩每年1500 元整,总计一年 3300 元
二、租期暂定为 20x 年,租赁费用两年交一次,每次交 6600 元,提前预交
三、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涨价,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在合法范围内的使用,乙方不准起土挖坑(只能垫不能挖)
四、甲方保证该地界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政府土地政策变更或政府征用,甲乙双方无权干涉,均应该积极配合,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与政府协商解决,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在租期到期时,乙方愿意继续延租,甲乙双方重新协商;如果乙方不再租赁,乙方必须把土地上附属物清除干净,退耕还田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违约者后果自负
甲方:乙方:20x 年 4 月 9 日租用耕地合同二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为了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协商,甲方将本村组块亩(其中水田亩)耕地承包给乙方经营,并订立协约如下:一、承包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二、承包费按每年 200 元/亩
三、付款日期为每年 10 月 31 日
四、甲方权利义务:1、指导和监督乙方及时耕种,保护地力,保持水土,防止荒芜
2、承包期内,除国家和集体建设征用土地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终止合同,收回土地
三、乙方权利义务:1、享有承包水田范围内一切产生的收入
2、按有关政策规定,享有使用国家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资金和各种农用物资的权利
3、承包期内,遇到国家或集体建设征用土地等,确需动用耕地时,由甲方另行调整
此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