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加强对企业 跨区迁移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财政科: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企业跨区迁移管理的通知》(沪财预〔2009〕21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上 海 市 财 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预〔2009〕21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加强对企业跨区迁移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为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促进企业有序流动,合理协调区县利益,现将本市企业跨区迁移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完善税务登记集中管理 本着按规定办理迁移且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原则,对基于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引起的正常迁移,要抓紧制定和实施迁移纳税人的发票预留使用办法,实现发票使用上的“无缝衔接”。即:企业在迁出地税务机关进行清算期间,迁出地税务机关应继续提供生产所需发票;且企业同时可在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待迁出地税务机关注销迁移手续办理完毕,即可到迁入地税务机关购买发票。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加紧处理,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办结企业的迁移注销登记。 二、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对反映税务机关设置障碍阻扰企业正常搬迁行为的投诉,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通报批评,并责成限期改正。对屡次出现类似情况的税务机关,将在年终工作考核中扣分 并追 究 相关责任 。 三 、合 理调 整 区县 利 益 ( 一) 对企业迁移前 一年缴 纳区县 级 税收 收 入超 过 500 万 元 或 迁移前 三年缴 纳的区县 级 税收 收 入年度 平 均 值 超 过 500 万 元 的跨区迁移行为,调 整 收入基数 。由 企业迁出区县 财 政 部 门 向 市财 政 局 提出调 整 收 入基数 的书 面 申请 。经市税务局 核实后 ,市财 政 局 在企业迁移起五 年内,每 年通过 财 力 结算调 减 迁入区县 的收 入基数 ,相应调 增 迁出区县 的收 入基数 ,一定基数 五 年不变。 收入基数以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的区县级税收收入年度平均值为准。 区县税务部门应及时与区县财政部门沟通企业迁移情况。 (二)对不符合上述调整收入基数条件的企业跨区迁移行为,原则上不调整收入基数,但迁入与迁出区县协商一致的,可由相关区县财政部门联合向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收入基数的书面申请。经市税务局核实后,市财政局在企业迁移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