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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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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3 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3 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托育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园区、商务楼宇举办的面向单位职工适龄幼儿的免费福利性托育点,以下统称“托育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促进托育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制定《上海市3 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设置标准》中的托育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举办,面向3 岁以下尤其是 2-3 岁幼儿实施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幼儿照护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机构。 幼儿园托班和托儿所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举办原则) 坚持以幼儿发展为本、支持性而非替代性的原则,根据3 岁以下尤其是 2-3 岁幼儿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等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托育服务。 第四条(机构类 型 ) 托育机构(不含 托育点)分 为营 利性和非营 利性两 类 。营 利性托育机构(不含 托育点)利用非国家财 政性经 费和非捐 助 资产 设立,在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制法人登记;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捐助设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举办资格) 申请举办托育机构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事业单位出资举办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举办的,应当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 申请举办托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举办规模) 单个托育机构的规模不宜过大,应当有利于 3 岁以下尤其是 2-3岁幼儿身心健康,便于进行照护和日常管理。 (一)托育机构建设规模宜符合表 1 要求。 表 1:托育机构的规模 分类 班级数 人数 全日制/半日制 托育机构 5-7 (81-140 以内) 3-4 (41-80 人以内) 计时制 托育机构 3-4 (41-80 人以内) 1-2 (20-40 人以内) (二)托育机构的单班规模应符合表2 规定要求。 表2:托育机构的每班人数 机构类型 幼儿年龄 人数(人) 全日制/半日制 托育机构 18-24 个月 10-15 24-36 个月 15-20 计时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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