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的管理,确保技防工程质量,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根据《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3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目的,综合运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组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技防工程包括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是本市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技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参与制定技防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技防工程管理规范; 2、颁发《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临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资格证书》); 3、组织实施对本市一、二级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论证和竣工验收工作; 4、签发一、二级《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开 工登 记 表 )(以下简称《开 工表 》)、《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竣工登 记 表 》(以下简称《竣工表 》)、《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明 函 》(以下简称《证明 函 》); 5、办理技防工程从 业单 位 《资格证书》登 记 内 容 的变 更 手 续 ; 6、负责对取 得 《资格证书》的本市技防工程从 业单 位 实行年 度 审 验工作; 7、组织技防工程从 业单 位 的设计、施工、维修 人员 及技防工程使 用单 位 的相关人员 的技防业务 安全培 训 、考 核 ,颁发有关培 训 证书; 8、对本市已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