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_第1页
1/13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_第2页
2/13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_第3页
3/13
1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 (所)、 疾病防治院(所)、 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 卫生所(站、室)、医务室、保健所、医疗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等。 前款所称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执业许可、医疗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 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执业监督员。医疗执业监督员承担医疗机构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计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业宗旨和法律保护) 医疗执业活动的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提供服务。 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和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第七条(医疗机构评审制度) 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医疗机构评审工作依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设置规划)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全市卫生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区、 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本区、县的实际情况,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区、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区、县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本区、县卫生发展规划和地区详细规划。 第九条(设置申请)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