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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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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2008) (2008 年12 月27 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 注:本操作指引经过二次民委会研讨,并经过民委会部分委员三次修改后定稿,借鉴原《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已废止)、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等兄弟省份现有实施的操作指引认真制订而成。 1.总则 1.1 为帮助和指导上海律师开展见证法律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订本操作指引。 注:本条是本指引的制订目的和法律依据。 1.2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客户(下称“委托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对律师本人亲身所见的、具体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证明的业务活动。 注:律师见证的内容包括事件和行为。在讨论过程中,有的观点认为,“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即可,而不需“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后经仔细斟酌,多数意见认为,律师见证业务的特点之一,就是由具体承办律师根据自己的感官 见证,因 此 ,行文 还 是以现在的内容为宜 。 1.3 从 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 须 具备 法律职业资 格 ,并持 有律师执 业证。 注:这 是对于 律师见证业务的主 体资 格 要 求 ,多数委员认为,律师助理 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 独 或和律师合办见证业务。 1.4 律师从 事见证业务,应 当 依据已经知 悉 的客观情 况 ,遵 守 法律法规,恪守 律师职业道 德 和执 业纪 律。 注:在讨论的前 几 稿中,有“通过律师见证,使 当 事人诚 实守 信 ,以保 护 委托人的合法权 益 ,维 护 法律正 确 实施维 护 社 会公 平 和正 义”的行文 。有的委员认为,“三个 维 护 ”是律师法规定律师的基 本职责 ,这 里 再 述 显 得 多余 ,因 此 商 议后这 里 删 除 。 2. 律师见证业务范 围 2 2.1 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1) 委托人亲自在律师面前签名、盖章; (2) 委托人签署法律文件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该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声明、遗嘱; (3) 其他法律行为(其他法律事实)发生的真实性或其过程的真实性,例如: a. 委托代理关系的设立、变更、撤销; b. 财产的继承、赠与、分割、转让、放弃; (4) 文件原本同副本、复印件是否相符; (5)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见证事项。 注:此条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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