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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智能建筑检验与评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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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智能建筑检验与评估细则 1.总 则 1.0.1 为配合《上海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市智能建筑等级评估试行办法》的施行,依据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编写了本细则。 1.0.2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除住宅以外的各类智能建筑的检验及等级评估。 1.0.3 本细则中所述的智能建筑依照《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1.0.4 建筑智能化系统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施工质量检验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的质量检查做好随工检验确保工程质量。 1.0.5 本细则中未涉及到的功能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当本细则中提出的检验及评估方法及要求与国标、行标不一致时以国标、行标为准。 1.0.6 本细则由上海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智能化系统的检验 2.1 通信网络系统检验内容及方法 通信网络系统的检验包括系统功能评估和系统电气指标测试两部分 2.1.1 检验基本条件 在进行检验以前,系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1.1.1 通信机房 1)通信机房内所有设备有足够的安装和维护空间,并考虑今后扩容的需要。 2)通信机房不设在大楼地下一层以下,以便得到良好的运行环境。 3)通信机房内温湿度条件符合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温度为:18-28 摄氏度 相对湿度为:30-75% (温度≤30℃) 4)通信机房承重不小于密封式蓄电池的承重为(可采取局部加固措施),机房如铺设活动地板,其梁底至楼板面净高(不考虑吊顶)不低于 2.6 米。 5)污水管、上下水管不穿过通信机房。 6)智能建筑物可采用联合接地方式。交流供电系统采用三相五线制,通信机房工作地线接地电阻值小于或等于 1 欧姆。 7)通信机房有防静电措施,如需要采用活动地板时,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 8)通信机房的一般照明,工作面的最低照度标准为水平面 150-200LX,直立面 30-50LX。水平面指距地面 0.8m 处,直立面指距地面 1.4m 处。 9)通信机房设置事故照明,其照度在距地面 0.8m 处不低于 5LX。 10)在供电电源符合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的前提下,通信电源用的免维护蓄电池容量按通信满负荷情况下连续工作12 小时计算。 11)通信机房设备安按当地基本设计烈度采用相应的抗震加固措施。 12)智能建筑物通信系统外线(光缆、电缆)的引入在通信机房内终接。 13)通信机房具备盗警、烟雾报警等功能。 14)通信机房的防火要求,符合 YD 4003-94《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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