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市第一批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草案) 说明: 《上海市第一批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由《上海市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1 3 9 种)、《上海市中心城区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1 7 0 种)和《上海市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1 6 0 种)组成。对各个目录的禁止、限制、控制要求如下: 一、 《上海市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涉及国防、科研、检测检验等确需使用的列入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除外(具体管控措施见三)。 二、 《上海市中心城区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外环线以内(不含经本市批准的工业园区)禁止生产、储存、经营(批发经营除外)、运输和使用,涉及国防、科研、检测检验等确需使用的列入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除外(具体的管控措施见三)。 三、 国防、科研、检测检验等单位如确需使用《上海市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外环线以内国防、科研、检测检验等单位如确需使用《上海市中心城区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危险化学品,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主管部门认可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采购,由该经营单位委托交通港口部门认可的危险化学品 2 运输单位负责配送。 四、 《上海市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以及《上海市中心城区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危险化学品在中心城区以外流通时,应遵守以下限制和控制要求(化学试剂除外): 生产、储存环节: (一) 涉及《上海市中心城区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和《上海市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危险化学品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储存项目核准以及安全、环保、消防等相关行政审批由相应的市级审批单位实施;项目宜由化工甲级资质单位设计,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监理。 (二) 生产《上海市中心城区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和《上海市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位于上海市规划的危险化学品专属区域,储存列入上述名录中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设在上海市通过国家审核的工业区块内。 (三) 生产《上海市中心城区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和《上海市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采取自动化控制,提高装置设施本质安全度;储存列入上述名录中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落实 2 4 小时监控措施。 经营环节: (一) 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