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手机银行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手机银行业务操作,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客户和银行的权益,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手机银行业务是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通过移动通讯网络办理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 浦发银行手机银行的客户需具备如下条件: 1、已在浦发银行开立银行卡或活期一本通; 2、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章程; 3、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与浦发银行签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手机银行客户服务协议》。 第四条 客户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手机和其他必要设备,通过移动通讯网络办理手机银行业务。 第五条 客户应仔细阅读本章程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手机银行客户服务协议》的条款,充分了解手机银行业务的各项规定、可能的各类交易与操作等风险。 第六条 客户在办理签约申请和签订有关协议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客户信息及相关证明资料。如信息发生变更,客户应通过浦发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等服务渠道及时修改,否则因客户信息虚假、缺失、未及时更新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客户承担。 第七条 浦发银行有义务为客户的交易数据和客户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部门另有要求或与客户另有约定外,不得将上述资料随意提供给第三方。 第八条 浦发银行有权审核客户提交的签约申请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办理相关签约手续。浦发银行有权拒绝办理违反本章程、曾经发生恶意透支、违反《支付结算办法》、个人资信欠佳、存在任何不良记录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客户所提交的签约申请。 第九条 客户通过浦发银行营业网点、个人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完成签约手续(与浦发银行签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手机银行客户服务协议》)后,即成为浦发银行手机银行的客户。其中,通过浦发银行营业网点、个人网上银行签订协议的,可以对外(即非本人名下)汇款及支付,通过手机银行签订协议的,则不能对外汇款及支付。 第十条 客户如需要变更或终止手机银行业务服务或设定,应及时向浦发银行相关营业网点或在个人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浦发银行以客户号为依据,为客户名下的各种账户提供相应的手机银行服务。客户签约后,同一客户号下除个人隐私账户外的任何银行卡及其它凭证、账户将自动开通手机银行服务,而无须另行签约。 第十二条 客户可以通过浦发银行相关营业网点或个人网上银行设置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