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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企业联营有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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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 于 企 业 联 营 的 法 律 问 题 企 业 联 营 : 联 营 是 企 业 之 间 、 企 业 与 事 业 单 位 之 间 横 向 经 济 联 合 的 一 种 法 律 形 式 。 联 营 合 同 : 通 常 是 指 两 个 以 上 的 经 济 组 织 为 了 达 到 共 同 的 经 济 目 的 , 约 定 共 同 出 资 , 联 合 从 事 一 定 生 产 经 济活 动 的 协 议 。 一 、 企 业 联 营 的 形 式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的 规 定 , 企 业 联 营 有 三 种 形 式 , 即 法 人 型 联 营 、 合 伙 型 联 营 、 合 同 型 联 营 。 这 主 要 是 以 企 业 联营 是 否 形 成 独 立 的 经 济 实 体 , 以 及 由 该 经 济 实 体 的 法 律 属 性 确 定 的 。 注 : 联 营 也 可 划 分 为 紧 密 型 联 营 、 半 紧 密 型 联 营 和 松 散 型 联 营 。 具 体 如 下 : 1. 紧 密 型 联 营 是 参 加 联 营 各 方 以 资 金 、 财 产 、 技 术 等 作 为 投 资 , 共 同 经 营 , 并 以 其 投 资 额 为 限 承 担 有 限 责任 , 组 成 自 主 经 营 、 独 立 核 算 、 自 负 盈 亏 ,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经 济 实 体 。 经 登 记 主 管机关 核 准登 记 , 发给《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照》, 取得法 人 资 格。 2. 半 紧 密 型 联 营 是 联 营 各 方 依据 合 同 或协 议 规 定 , 以 各 自 所有 的 或者经 营 管理的 财 产 承 担 连带责 任 。 这 种联 营 是 法 人 之 间 的 合 伙 , 没有 组 成 经 济 实 体 , 不能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登 记 主 营 机关 发给注 明有 效期的 《营 业执照》。 3. 松 散 型 联 营 是 联 营 各 方 依据 合 同 或协 议 , 在一 定 时间 内建立 比较稳定 的 协 作 关 系, 各 自 独 立 经 营 、 各 自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它的 权利义务由 合 同 约 定 。 由 于 联 营 各 方 没有 共 同 出 资 , 没有 组 成 新的 经 济 实 体 , 登 记 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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