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 _ _ _ _ _ _ 专业合作社章程 (_ _ _ _ 年_ _ _ 月_ _ _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_ _ _ 人发起,于_ _ _ _ _ _ _ 年_ _ _ _ _ 月_ _ _ 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注册资金_ _ _ _ _ _ _ _ _ 元。 本合作社住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 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提子苗木购买、种植以及提子的销售、运输等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 可依法转 让 的非 货币财 产出资,成员以非 货币财 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 估作价(或 由法定资产评 估机 构 评 估作价)。成员不 能 以劳 务、信用、自然 人姓 名、商 誉 、特 许 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 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 续 期 间 由公 共积 累 形 成的财 产,由国家 财 政直 接 补 助 、他 人捐 赠 所形成的财 产,平均 量 化 为每 个 成员所有的份 额 。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 账 户 内 记 载 的出资额 和公 积 金份 额 为限 对 合作社承 担责 任 。 第六 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 全部 资产对 债 务承 担责 任 。 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 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