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国际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丰富我行外汇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总行有关的规章制度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国际保理业务是指出口商在采用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向进口商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时,由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共同提供的商业咨询调查、应收账款催收与管理、信用风险控制及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 第三条 我行办理国际保理业务应坚持的原则: (一)双保理原则。除非总行另行批准,我行国际保理业务应通过信用良好的境外保理商办理,不直接对境外进出口商办理业务。 (二)贸易真实和合法原则。要全面、细致地了解和掌握进出口商的资信和国际保理业务项下贸易的背景及其动态情况。 (三)统一授信原则。对进口商的保理额度和出口商的保理融资额度核定要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四)规范操作原则。国际保理业务的办理要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和总行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四条 我行办理国际保理业务项下的应收账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90 天,超过 90 天的须先经过总行与境外进口保理商个案协商之后方能办理。 第五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操作规程中所涉及的保理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 (一)出口商(Supplier 、Seller、Exporter 或 Client):指国际保理业务中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 (二)进口商(Buyer、Importer、Debtor 或 Customer):基于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而必须支付应收账款的一方。 (三)出口保理商(Export Factor):基于与出口商签定的保理合同,同意提供出口保理业务予出口商的一方。 (四)进口保理商(Import Factor):基于保理商间协议(Interfactor Agreement),同意提供给出口保理商对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进行担保、应收账款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一方。 2 (五)应收账款(Account receivable):指出口商基于货物买卖或服务合同以及其它债权合同,在履行其义务后,向进口商请求于一定清偿日给付一定金额的货币债权。 (六)信用风险(Credit Risk):进口商除商业纠纷外,无法于到期日后90 天内全额付款的风险。 (七)保理额度(Credit line):进口商发生信用风险时,保理商对出口商所有转让的应收帐款应履行赔付义务的最高限额。 (八)保理额度通知书(Notice of Credit Approval,简称NCA):出口保理商将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核定的保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