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与日本刑法相比 至少在传统上是大不相同的。但是,1997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体系地进行了重新编纂,分为第一编总则与第二编分则,总则又包括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三章“刑罚”、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在刑法的基本原则方面,还规定了罪刑法定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这些近代刑法的根本原则,这一点又与日本刑法典的体系以及日本刑法学的发展方向存在诸多相通之处。同时,中国刑法还把诸如单位犯罪、犯罪集团、量刑标准等写入了刑法典,日本刑法对此也一直在努力但始终未能实现。中国终于制定出了具有前瞻性的大刑法典。以上这些就是我的直观印象。 尤其是,中国刑法典第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从正面肯定了罪刑法定主义,我认为这一点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如何把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与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联系起 来 ,也就是如何使 有关 犯罪成立 的第1 编第2 章“犯罪”体系化 ,还是一个 问 题 。在日本,对于如何在罪刑法定主义的基础 上构建 刑法体系,也展开 了实质 性的辩 论 ,这一点在后 面还将 谈 到 。在此想 就与这一问 题 密 切 相关的第1 编第2 章第3 节 “共同犯罪”这一点,就日本学界 对于数 人参与犯罪这种 情 况 所 研 究 的几 个 有关 罪刑法定主义的问 题 作 些介 绍 ,进而 从正犯与共犯的区 别 这一角 度 来 做 些探 讨 。 正如前面所 谈 到 的一样 ,在正面确 定罪刑法定主义之后 ,首 要的问题就是犯罪论,也就是如何使得犯罪的成立要件体系化的问题。首先,想就这一点谈谈我个人的观点。 例如,中国刑法典第232 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认为该规定还有这样一层含义,即“只要不是故意杀人,法官就不得适用杀人罪”,以及法官不得就杀人罪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其他刑罚,在此层面上,就可以理解为该条也规定了裁判规范,即对法官作了命令•禁 止 性 的规定。把 握 这一点,进 而 认为刑法具 有作为裁判规范的特 性 的观点在日 本 很 有影 响 。 然 而 ,在作为裁判规范发 挥 效 用之 前 ,刑法首先具 有行 为规范的功能 ,也就是对于 一般国民 而 言 ,刑法是规定“不得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