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行诉讼案件管理,增强法律风险控制能力,维护工商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直属机构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民事、劳动或行政法律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事项
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事项适用本办法
总行以及境内分支机构、直属机构发生的诉讼案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境外分支机构的诉讼案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诉讼案件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直接处理本行发生的诉讼案件; (二)审批、指导和处理下级行发生的诉讼案件; (三)审批、选聘、委托诉讼案件代理律师; (四)组织、协调本行和下级行的案件执行工作; (五)审核、管理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六)对诉讼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分析论证和调研总结; (七)检查、指导和考核下级行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八)与处理诉讼案件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诉讼案件管理的目标是,运用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益,尽可能避免和减少诉讼案件给 我行造 成 的经济 损 失 和信 誉 损 失
第五条 总行对分支机构及直属机构(以下简 称各 级行)的诉讼案件处理权限 实 行授 权管理,纳 入 法人 授 权管理体 系
下级行诉讼案件处理权限 ,由 上 级行根据该 机构的法律风险控制能力、诉讼案件管理水平 等 因 素 确 定,区 别 授 权,动态 监 管
下级行应 当 根据上 级行的授 权范围 及授 权要求 管理辖 内诉讼案件
超 过本行权限 的案件,应 按规定上 报 审批,并 遵 照上 级行的批复 处理
严 禁 越 权审批或处理案件,严 禁 以任 何 形 式规避上 级行的授 权和监 督 管理
第六条 各 级行应 加 强诉讼成 本核算 与控制,以最 小 的诉讼成 本谋 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