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标 准 号: GB4696-1999 替代标准号: GB4696-84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点 击 数: 1094 更新日期: 2008 年 10 月 05 日 前言 本标准采用国际航标协会(IAL A)《海上浮标制度》中A区域的原则,按照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 1 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对GB 4696—84 进行修订的。 本标准在编写格式上对 GB 4696—84 作了较大修改,并尽量以表格的形式表达助航标志的特征,使之更加直观、简明。 由于原标准附录 D、附录 G 的的内容已在 GB/T 16161—1996《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和 GB/T 17765—1999《航标术语》中作了规定,故在本标准中将其删除。本标准中增加了第 10 章“通用要求”,对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形状和尺寸,灯光颜色及表面色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自 2000 年 4 月 11 日实施起,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 4696—84。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 E 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国维、梁宇、张性平、刘郁郁。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海区水上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的形状、颜色、灯质、标记符号及其设置与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渔业、科研、石油勘察、海洋开发及军事等部门在中国海区及其港口、通海河口设置的水上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 本标准不适用于灯塔、扇形光灯标、导标、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2708—1991 航标灯光信号颜色 GB 16161—1996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 GB 17381—1998 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航道走向conventional direction of buo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