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铁建设[2009]157 号 铁 路 混 凝 土 结 构 耐 久 性 设 计 暂 行 规 定 2009— 09— 13 发布 2009— 10— 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铁 路 混 凝 土 结 构 耐 久 性 设 计 暂 行 规 定 主编单位:铁道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施行日期:2009 年 10 月 1 日 2009 年〃北京 1 前 言 本暂行规定是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2003 年铁路工程建设规范、定额、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铁建设函[2003]41 号)进行编制的
本暂行规定编制过程中认真总结了我国铁路混凝土工程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借鉴了国内外有关标准的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审查定稿
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按照“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铁路建设理念,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采用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新技术,不能生搬硬套标准
勘察设计单位执行(或采用)单项或局部标准,并不免除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对整体工程和系统功能质量问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暂行规定共分9 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混凝土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构造措施,施工,附加防腐蚀措施和检测、养护、维修等
本暂行规定系首次编制
在执行本暂行规定的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铁道科学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 号,邮政编码:100081) ,并抄送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甲8 号,邮政编码:100038),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暂行规定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本暂行规定主编单位:铁道科学研究院
本暂行规定参编单位:清华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