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 4 号──收入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一、准则概述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下简称原准则)于 1 9 9 8 年 6 月 2 0 日颁布,并于 1 9 9 9 年 1月 1 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
财政部于 2 0 0 6 年 2 月修订后的收入会计准则称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 4 号--收入》(以下简称本准则),并于 2 0 0 7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
新准则由总则、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披露共五章、十九条组成
新旧准则相比,主要的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表述上略有差异,其实质内容未改变
原准则:销售商品收入确认需满足四项条件,其中第四条为“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新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五项条件,其中第三条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条为“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原准则:提供劳务收入确认需满足三项条件,其中第一条为“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新准则:提供劳务收入确认需满足四项条件,其中第一条为“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第四条为“已发生的成本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其实质内容与旧准则规定是一致的,只是在表述方法上略有不同
新准则在计量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原准则规定 “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核算中会计科目的变化 比如,原来我们核算中常用的“应交税金”科目,与“其他应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