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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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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2号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 了 规 范 金 融 工 具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 根 据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本 准 则 》 , 制 定 本 准 则 。 第二条金 融 工 具 ,是 指 形 成 一 方 的 金 融 资 产 并 形 成 其 他 方 的 金 融 负 债或 权 益 工 具 的 合 同 。 第三条金 融 资 产 , 是 指 企 业 持 有 的 现 金 、 其 他 方 的 权 益 工 具 以 及 符 合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资 产 : ( 一 ) 从 其 他 方 收 取 现 金 或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的 合 同 权 利 。 ( 二 ) 在 潜 在 有 利 条 件 下 , 与 其 他 方 交 换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的 合 同权 利 。 ( 三 )将 来 须 用 或 可 用 企 业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进 行 结 算 的 非 衍 生 工 具 合 同 ,且 企 业 根 据 该 合 同 将 收 到 可 变 数 量 的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 ( 四 ) 将 来 须 用 或 可 用 企 业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进 行 结 算 的 衍 生 工 具 合 同 ,但 以 固 定 数 量 的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交 换 固 定 金 额 的 现 金 或 其 他 金 融 资 产的 衍 生 工 具 合 同 除 外 。 其 中 , 企 业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不 包 括 应 当 按 照 《 企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7号 ——金 融 工 具 列 报 》分 类 为 权 益 工 具 的 可 回 售 工 具或 发 行 方 仅 在 清 算 时 才 有 义 务 向 另 一 方 按 比 例 交 付 其 净 资 产 的 金 2 融 工 具 ,也 不 包 括 本 身 就 要 求 在 未 来 收 取 或 交 付 企 业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的合 同 。 第四条金 融 负 债 , 是 指 企 业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负 债 : ( 一 ) 向 其 他 方 交 付 现 金 或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的 合 同 义 务 。 ( 二 ) 在 潜 在 不 利 条 件 下 , 与 其 他 方 交 换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的 合 同义 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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