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制度
1、代位求偿权
案情简介2005 年 7 月 20 日,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方航空公司办理了货物托运手续,委托航空公司运 200 台 29 英寸彩色电视机,总货款 60 万元
同日,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又在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 60 万元
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
飞机在降落时,发生机械故障,机身剧烈抖动,致使 200台电视机全部损坏
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审查了全部有关材料,确认后,赔付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 60 万元
赔付后,向航空公司提出追偿
四方航空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保险公司起诉,航空公司为被告,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
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
本案参考结论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
参考理论分析1、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60 条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2)保险人依法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即被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不足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