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XX 县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XX 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告 昭 通 市 财 政局 第 1 号 《XX 县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办法》、《XX 县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办法》已于2008 年 7 月 3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XX 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XX 县区财政局 二○○八年七月三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 县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 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医疗保险制度,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厅关于 XX 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1997〕156 号)及《XX 县区人民办公室转发关于启动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昭政办发〔2005〕87 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驻昭中央、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不属于财政拨款支付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参加生育保险统筹,按照《XX 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发生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费用(以下简称生育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参加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的,在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金中列支,未参加公务员补助统筹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费用由单位支付
第四条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生育医疗费用的审核、支付工作
第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按医疗项目包干使用、结余归己、超支自负
支付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
1、顺产单胞胎 2000 元; 2、剖腹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