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 x 号——对外投资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外投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对外投资,主要是指企业根据投资计划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子公司投资、联营企业投资和合营企业投资
企业除长期股权投资以外的投资,可以参照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 x x 号——货币资金》进行控制
第三条 企业在建立和实施对外投资内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当真实,支持投资建议和可行性的依据与理由应当充分、可靠; (三)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应当科学完整,投资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应当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应当全面及时,投资收益的确认应当符合规定,投资权益证书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计提对外投资减值准备的依据应当充分、审批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外投资处置的方式、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与投资处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凭证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对外投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 (三)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四)对外投资绩效评估与执行
第五条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